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鎮邦 代理人 吳柏儀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葉宣妤 葉君萍 林宗漢 張淑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鄭鎮邦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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