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5號原告 江勇俊 被告 范國樑
大都會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9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