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55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
550、55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9、550、55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2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而持有之毒品,且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違禁物。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3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119公克、驗餘淨重0.809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111年度毒偵字第8048號卷第38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887公克、驗餘淨重0.886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111年度毒偵字第7241號卷第44頁3米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0.80公克、驗餘量10.777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109年度毒偵字第6798號卷第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