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24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六個月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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