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簡瓊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