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262號債權人 蘇葉隆 債權人 游德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債務人 黃秋品 債務人 李淑敏 債務人 李淑容 債務人 王志生 債務人 林士登 債務人 陳次郎 債務人 周業庭 債務人 宋碧珠 債務人 宋榮傑 債務人 王秀美 債務人 林阿勤 債務人 李張粧 債務人 王芊雯 債務人 林春子 債務人 郭復振
一、債務人黃秋品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
二、債務人李淑敏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李淑容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務人王志生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林士登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六、債務人陳次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七、債務人周業庭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八、債務人宋碧珠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九、債務人宋榮傑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債務人王秀美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林阿勤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李張粧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王芊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林春子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郭復振應向第三人琴韻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