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74號聲請人丁○○
戊○○甲○乙○○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五鄰過溝三十八號之一),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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