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無罪判決書之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僅附具歷審判決書影本,核與上開規定有間,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