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 陸美珍 訴訟代理人 賈憶菁 被告 劉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自行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房屋及頂樓加蓋漏水部分。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2,000元。嗣於民國108年
9月24日具狀撤回上開第一項訴之聲明,並減縮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30萬2,000元,再於108年10月14日以民事補正狀減縮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2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