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債權人 江清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德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債務人鄧德春負責償還60萬元之書面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鄧德春(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8)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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