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7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2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函請第三人環球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價,惟原告
逾期未繳納鑑定費而無從鑑定,致本院無法憑以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爰暫依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7日具狀補正證物中之土地
房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就本件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價金新台幣(以
下同)680,000元中,並以房屋及土地價值各占3:7之比例計算
,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0,000元(計算式:0000000*.
3=00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將來如鑑價後得視
房屋實際價額多退少補)。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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