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劉得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森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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