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鄺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献榮 、 楊芃婕 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110年度訴字第7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