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37號債權人 曾柏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房屋租賃契約。
二、請釋明請求新台幣17,000元係為搬家費用?押金?或幾月份之租金?
三、如台端已承租一個月,則再請求退還該月租金及搬家費用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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