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64號聲請人 黃馨慧 (即 黃基光 之繼承人)
黃信堯 (即黃基光之繼承人)
黃淳海 (即黃基光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謝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