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09號原告 王鳳奎 訴訟代理人 陳新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文化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6,720×1/3=2,240,2,240-1,000=1,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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