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債權人 徐兆玄
徐靖芸
徐秉宏 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陸曉瑩 債務人 徐辰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⑶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⑸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⑹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⑺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⑻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⑼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⑽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⑾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⑿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⒀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⒁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⒂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⒃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⒄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⒅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⒆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⒇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