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請人 羅俊杰
代理人 柯燈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曾寶雄 、 曾寶來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曾寶來於民國99年4月26日死亡,請提出債務人曾寶來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先向被繼承人曾寶來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回覆函文陳報本院。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1948、1950土地2筆之相對人為何人及其住居地址。
三、相對人曾寶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代理人是否有或無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原提出之委任狀未勾選是否有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