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林介丕 相對人 林阿藝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阿藝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阿藝(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里○○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林阿藝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林阿藝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阿藝為聲請人之二姊,其於民國71年2月間失蹤後,迄今已逾33年,爰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灣省南投縣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並無在監在押紀錄、亦無入出境情事、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於72年12月30日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由失蹤人之小叔 謝德水 於87年1月19日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協尋,目前為失蹤人口,迄未尋獲。此有該分局104年11月17日投竹警偵字第1040015242號函暨檢附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職務報告、 曾煌彰 之查訪紀錄表、 林水金 之查訪紀錄表、 簡志武 之查訪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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