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黃莉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29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30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1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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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新臺幣(下同)5,6517元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8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9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10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11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12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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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陸續任職於德宜工程有限公司、嘉峰工程有限公14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108年115月間因罹患恐慌症、非風濕性二尖瓣脫垂,估列更生方案16履行期間薪資收入為24,800元,並有在職證明書、診斷證17明書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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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之母無財產、年收入4,000元、領有年金每月4,57719元,扶養義務人有5人,債務人每月分擔母親扶養費1,50020元,低於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21
1.2倍即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22又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有租金(含水電瓦斯)10,000元、餐23費6,000元、日用品500元、交通費1,500元、通信網路費124,377元、勞健保費用842元、醫療費200元等,其各項生活25支出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無奢侈花費,尚屬26合理,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薪資收入總額加計財產為271,791,251元【計算式=24800×72+5651】,扣除必要支出28總額1,578,168元後之餘額為213,083元,已逾九成提撥29210,816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30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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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32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33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第二頁1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3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4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5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6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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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8官提出異議。
9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10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11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2
壹、更生方案內容13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816元14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181,613元1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16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2,928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17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18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19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20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21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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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3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每期清償金額:150元25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358元27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753元29
(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1元31
(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每期清償金額:264元33
(0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362元2
(0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205元4
(0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190元6
(0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339元8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87元10(1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137元12
(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每期清償金額:82元14
(13)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1元16
參、補充說明17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8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9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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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1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2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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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4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5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6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7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8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9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30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3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32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