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權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卷第24頁10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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