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0九五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玖佰元││├────────┼─────────────┼──────────────┤│││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無││本件程序費用│零│庸繳納│││││├────────┼─────────────┼──────────────┤│││││合計│壹萬叁仟玖佰元││││││├────────┴─────────────┴──────────────┤│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計為陸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為:13900x1/2=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