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麒丞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5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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