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38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廖綉蓉 訴訟代理人 傅作書 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夙俐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吳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