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
原告乙○○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