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鼎雄具保人楊育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同旨)。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受刑人嗣後按期到場。嗣該案經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於105年9月1日聲請沒入保證金後,受刑人業於翌(2)日經緝獲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已非在外逃匿之狀態,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