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50號原告 高張秋蓮 被告 嚴莉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79號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82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陳勇松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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