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1號原告 葉守謙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素鶯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一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5,090、聲明二部分核定為2,634,336元(計算式均詳如附表),合計為5,129,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淑敏附表一(聲明一部分):
附表二(聲明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