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99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長鴻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4年4月24日止,尚結欠22,214元消費款、2,184元循環利息,總計24,398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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