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