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1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手續費新台幣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