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宛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宛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宛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宛婷業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