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95號

原告 蔡建賢 律師即 王建華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劉淑華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淑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200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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