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書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書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
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被告曾書尉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書 尉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06年9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24日上午8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00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而為警緝獲後,於108年7月26日晚間11時20分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經採取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曾書尉於警詢供述及│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偵查中之自白│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可待│││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彰│因、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各1紙││├──┼───────────┼─────────────┤│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思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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