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美尊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
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為台中市○○○街○段○○○號『華美尊爵』社區
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其社區門牌號碼台中市○○○街○段
○○○號8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成為該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每期(一期兩個月)應繳交新台
幣(下同)3500元管理費之義務,惟自民國(下同)94年4
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被告拒不履行繳費義務,計欠
10500元,期間經原告屢向被告催繳,皆未獲置理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建物謄本、住戶公約、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
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基於管理費給
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00元,以及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