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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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馨月即具保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被告 黃德銘 具保人 陳燕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83號、112年度偵字第459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2人釋放。茲因該被告2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及囑託拘提未果,此有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具保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