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美慧 債務人 潘萱臻 即潘 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萱臻即 潘鳳英 於民國93年5月28日分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⑴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⑵壹佰伍拾柒萬元,又於94年7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⑶壹佰壹拾貳萬元,立有借款約定書貳紙及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壹紙為憑,依約定書之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亦喪失期限利益(借款總約定書第八條、約定書第十二條),編號⑴借款之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6%即年息3.42%按月計付,編號⑵借款之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6%即年息3.42%按月計付,編號⑶借款之利息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5.2%即年息6.91%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借款總約定書第七、約定書第十一條)。
(二)詎債務人潘萱臻即潘鳳英對前開編號⑴⑵借款本息僅繳至95年7月28日、編號⑶借款本息僅繳至95年3月27日即未履行,經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執字第24643號強制執行受償3,371,010元(含執行費43,845元)後,仍不足受償本金⑵434,596元及⑶1,035,
573元合計1,470,169元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惟經聲請人履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0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萱臻即潘│自民國0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3.42%│││434596│鳳英│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潘萱臻即潘│自民國0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6.91%│││103557│鳳英│月28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萱臻即潘│自民國0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0.684%│││434596│鳳英│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潘萱臻即潘│自民國0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382%│││103557│鳳英│月28日起│││││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