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李姿逸 被告 黃煒埕 (原名 方煒埕 )上列被告因竊盜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