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86號抗告人 洪新華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徐曉菁 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抗告理由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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