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瀚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瀚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石瀚棋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其餘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定應執刑聲請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6頁)。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所犯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