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金塗 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錦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耿博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金塗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錦欽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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