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訴人 鍾文龍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108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民事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