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甲○○○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柒角,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乙○○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元玖角,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六、由聲請人乙○○負擔百分之五十(此為第一審已確定部分),此外,其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即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六)。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柒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如附表一所示),其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為貳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如附表二所示),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如附表三所示)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附表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由聲請人所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捌佰肆拾柒元│由聲請人所繳納│├────────┼────────────┼──────────────────┤│合計│柒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皆由聲請人所繳納│└────────┴────────────┴──────────────────┘┌────────────────────────────────────────┐│附表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由相對人所繳納│├────────┼────────────┼──────────────────┤│第二審送達郵費│貳佰零肆元│由相對人所繳納│├────────┼────────────┼──────────────────┤│合計│貳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皆由相對人所繳納│└────────┴────────────┴──────────────────┘┌────────────────────────────────────────┐│附表三:相對人應賠償訴訟費用之計算表│├─┬──────────────────────────────────────┤│一│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應先自行負擔百分之七十六,即應負擔伍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此部份不得向相對人求償。│├─┼──────────────────────────────────────┤│二│相對人就第一審除確定部分以外之訴訟費用(即附表一所示費用中之24%部分,計為│││18186元)與第二審訴訟費用(即附表二所示費用29795元),二者共計為47981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十分之四即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肆角,其餘貳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陸角則應由聲請人負擔。│├─┼──────────────────────────────────────┤│三│總計,聲請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捌萬陸仟叁佰柒拾柒元陸角,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肆角,因相對人所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貳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業已超過其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反之,聲請人所已支出訴訟費用額│││柒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尚不及其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故其差額壹萬零陸佰零貳元│││陸角,自應由聲請人按比例賠償予相對人,亦即,應由聲請人甲○○○賠償予相對人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柒角(10602.6×347841/750859≒4911.7),應由聲請人乙○○賠償││││予相對人伍仟陸佰玖拾元玖角(10602.6×403018/750859≒5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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