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聲請人與 潘宥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聲請人與 潘宥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