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