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韋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林乙玲 告訴被告丁韋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於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