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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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債權人 楊斾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支票號碼GB0000000是否已兌付或已撤票或退票?並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支票號碼GB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