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培禎 上列被上訴人因詐欺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培禎涉犯詐欺案件(原審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7號),業經諭知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即原告黃世芬固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40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