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109元,及其中新台幣28,860元自民國
9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3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
1.33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永慶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