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孟珉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因電子遞狀致聲請狀與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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